分委会章程
首页 > 土方可持续分标委 > 分委会章程
土方可持续分标委  >  标委会介绍  >  分委会章程



全国土方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持续发展

分技术委员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为了充分发挥生产、管理、使用、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等方面专家的作用,更好地开展土方机械可持续发展领域的标准化工作,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全国土方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持续发展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分会)。

  第三条本分会是在全国土方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指导下从事全国性标准化技术研究工作的组织,负责土方机械范围内可持续发展标准化的技术归口工作(土方机械产品类别见GB/T 8498《土方机械基本类型、识别、术语和定义》),并协助技术委员会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应技术委员会的国内对口工作。

  第四条本分会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主管,委托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代管。本分会及秘书处的印章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发,接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的工作指导,在专业上接受技术委员会指导。


第二章工作任务


  第五条根据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并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按照国家制定、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制订和完善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表,提出本专业领域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第七条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组织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及标准化有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八条组织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负责,提出审查结论意见。定期复查本专业领域已发布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提出修订、补充、废止或继续执行的意见。

  第九条受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组织本专业领域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讲、解释工作;收集对本专业领域内标准执行过程中的反馈意见;担负本专业领域标准化成果的审核,并提出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十条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协助全国土方机械标委会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ISO/TC127的国内对口技术业务工作

  (一)根据本专业领域国外标准化发展动态及国内工作的成果,审议我国拟向ISO/TC127提出的标准草案及工作建议。

  (二)负责国际标准中译本的审查工作。

  (三)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进行的技术交流和相关的国际会议。

  (四)承担本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采标工作。

  第十一条受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和评优等工作中,承担本专业领域标准化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水平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接受有关省、市和企业的委托,承担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和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与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分会由下列四方面科技人员组成:

  (一)土方机械企业的代表;

  (二)检测机构的代表;

  (三)工程机械协会和用户的代表;

  (四)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相关专业的代表。

  本分会委员应具备如下条件:对本专业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现仍从事与本专业有关的工作,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对本专业确有专长的可适当放宽职称要求)的科技人员。

  第十五条本分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不少于49名。本分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3名,秘书不少于3名。

  第十六条根据工作需要,本分会可设顾问委员1名。

  第十七条本分会可设标准制定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根据每项新标准制定的需要,成立标准制定工作组,工作组设组长1名,由分会中相关的委员单位提出,报分会确定。非本分会成员,但有积极性的合适人选,也可担任组长。该项标准任务完成后,工作组自行撤消。

  第十八条委员由有关部门推荐,征得所在单位的同意,报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后聘任,并颁发聘书。委员可以连聘连任。

  主任、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上级主管部门汇同有关单位协商提名,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并聘任。主任、副主任委员应为相关领域国内权威专家。

  顾问委员应聘请少数有声望的专家、学者担任。

  观察成员由与土方机械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由本分会批准。

  根据工作需要,经分会申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可对分会委员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为发挥分会的作用和提高工作效率,加速标准制、修订速度,确保各项工作按计划完成,对全体委员提出以下要求:

  (一)委员应积极参加标委会的工作,按时参加分会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请假。连续两次无故缺席者,或经常不能参加分会活动及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由秘书处提出报告,经正、副主任委员同意后报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解聘。

  (二)委员应按秘书处要求的期限,及时返回标准审查意见。为鼓励委员对此项工作的支持,秘书处对坚持按时认真返回意见的委员将请示主任委员同意后,给予通报表扬或适当奖励。

  委员在标委会内有表决权,有权获得分会的资料和文件。委员所在单位应按时缴纳会费。

  第二十条观察成员的代表可被邀请列席分会的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参与有关标准的起草和讨论,但无表决权。观察成员有权获得分会的资料和文件。每年应按时向分会交纳信息、资料费。

  第二十一条主任委员主要职责有:

  (一)领导分会工作,通过秘书处向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汇报标委会工作;

  (二)指导分会秘书处履行其职责;

  (三)主持分会全体委员大会,确保各方代表意见充分反映,并组织形成全体委员大会决议。

  (四)签署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申报、标准报批、分会年度工作总结及调整换届申请等重要工作文件。

  第二十二条副主任委员的主要职责是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并可受主任委员的委托履行主任委员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秘书长主要职责有:

  (一)组织提出本分会组织机构设置的建议;

  (二)组织提出本分会的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及有关技术措施的建议;

  (三)组织提出本分会年度标准制修订计划和科研项目建议,组织落实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下达的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科研项目等任务;

  (四)组织本分会参加相关的国际标准化活动;

  (五)标准宣贯计划的拟定、标准实施情况的调查、分析、产品质量认证、质保体系认证工作中有关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实施与协调。

  (六)组织提出本分会年度经费预算,监督管理本分会经费的使用;

  (七)组织本专业领域标准的实施、咨询和推广服务;

  (八)协助主任委员向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汇报分会工作;

  (九)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并签署分会秘书处文件;

  (十)定时向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报告工作。

  (十一)组织本分会内部资料的编辑、出版和发行。

  第二十四条副秘书长的主要职责是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并可受秘书长的委托履行秘书长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秘书处

  秘书处设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研究院有限公司。秘书处在分会全会闭会期间,在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分会日常工作。

  秘书处亦同时接受所在单位行政领导,秘书处工作应纳入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管理,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研究院有限公司应为秘书处提供以下基本条件:

  (一)为秘书处开展工作配备所必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

  (二)为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三)为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所必需的固定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等;

  (四)能保证所需要的基本开支,并保证秘书处人员与本单位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待遇相同。

  秘书处人员由所在单位从有关科技人员及管理人员中选派。秘书处成员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分会的最高权力归分会全体委员大会。

  第二十七条分会一届任期5年。换届工作按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进行。换届方案由分会秘书处提出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换届方案应与技术委员会充分协商。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编制制定、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分会提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由技术委员会审核后分别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分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由技术委员会按规定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委员会对下设分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有权提出复议和修改意见。

  第二十九条分会应定期向技术委员会报告工作;分会设立的工作组应定期向分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分会的其他工作程序按照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分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由到会全体委员四分之三及以上表决通过。分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会议主要解决分会重大决策问题,包括:提出标准编制计划;成立工作组,并确定组长;确定经费预算及结算;审查秘书处年度工作报告;审查通过标准,确定下年度工作计划及秘书处下年度工作要点;其他临时动议。

  第三十二条工作组是编制标准的核心组织,全面负责该项标准的编制工作。组长单位应正式呈报编制标准计划及协议。协议中应包括编制本标准的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和报批稿的完成期限,参加工作组单位人员及主要措施,经费预算等。标准编制协议具有合同性质。工作组长单位应保证按时、高质量的完成标准编制任务。工作组在标准编制过程中,应经常与秘书处取得联系。秘书处也可派人参加标准的讨论工作。

  工作组完成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后,分送小组成员、分会委员及有关单位广泛征求意见。经过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经工作组讨论修改后提出送审稿报送秘书处。

  第三十三条标准审查

  秘书处收到工作组报来的送审稿后,经秘书处初审,并呈交主任委员审阅后,方可提交全体委员审查。如初审未通过,可由秘书处将原稿退回工作组修改后,再行审查。一般采用函审,也可采用会议审查。函审周期规定为:从秘书处发出送审稿之日起,两个月(包括邮寄时间)应收到书面表决意见。会议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四分之三及以上委员同意后,才获通过。函审亦需四分之三及以上委员同意,方为通过。

  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按弃权计票。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及条款,提意见人应尽量提出不同观点的论证资料。对标准的审查投票情况及意见应整理书面意见上报。

  第三十四条标准报批

  经分会审查通过的标准,由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报批稿的要求格式,整理出报批稿及有关附件,同时提交电子文档交秘书处。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正、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后,报技术委员会,由技术委员会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国家标准报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行业标准报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统一编号后发布。


第五章经费


  第三十五条分会的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六条经费来源

  (一)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

  (二)委员、观察委员交纳的费用(会费);

  (三)秘书处承担单位提供的经费;

  (四)其他有关单位对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五)技术咨询及服务的收入。

  第三十七条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收取,各委员和观察委员应按时缴纳会费。

  第三十八条经费开支

  (一)分会会议等活动;

  (二)向委员等其他成员及有关单位提供资料;

  (三)编、著、译、校、审标准资料等的费用;

  (四)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为充分调动各个方面的积极性,加强标准的制修订工作,鼓励任何个人、团体、单位向本分会提供本专业领域标准草案或改进工作的建议,对于生产中确有显著经济效果的标准,由分会给予奖励。

  第四十条本分会代号为SAC/TC334/SC2,中文名称为:全国土方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持续发展分技术委员会。

  第四十条本分会印章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颁发,秘书处负责管理。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于第一届分会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通过,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由分会秘书处负责解释,修改权属分会。